酒店回应客房内发现男子遗体,究竟是怎么一回事?(5)
2023-03-14 来源:你乐谷
导游向警方陈述他在15点40分接到刘志伟从佛像店打来的电话称要杀掉李某某,而佛像店老板的证词说,她的客人是在16点30分才来到店里,泰国警方调取的视频监控显示,嫌疑人是在16点30分才到佛像店,他不可能于15点40分在佛像店给导游打电话。
其次,泰国警方没有对酒店住客进行调查走访,提供的监控视频画面要么不清晰,要么就是背影。而证人们辨认刘志伟的监控录像,是在共同观看的情况下完成的,没有将刘志伟混在其他人中进行辨认。证人们辨认的结果也无法互相印证,最明显的是有多名证人说嫌疑人是单眼皮、厚嘴唇,但刘志伟是明显的双眼皮、薄嘴唇。
再次,警方找到的凶器与尸检报告中的死者伤口不符。死者伤口很小,只有0.7-1.5厘米,而警方找到的凶器军刀,宽度至少2厘米。
除了以上三点之外,判决书中显示,泰国警方出具了案发现场检验报告及现场照片,在浴室洗手池周围、浴室门前电源开关盖周围提取血迹,死者伤口周围提取DNA样本,在房间内采集指纹和掌纹7份。
但在一份作为证据的《情况说明》中,广州警方曾要求泰方移交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指纹、血迹给侦查人员进行比对,但泰方拒绝。
江永乔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,案卷内容显示,这些指纹信息均非死者李某某所有。因此辩护人认为,只需要将这些指纹信息与刘志伟比对,即可证明刘志伟是否为凶手,该案即可完结。而现场还发现了死者之外的血迹DNA,但泰国警方在向我国公安机关移送证据时,拒绝移送指纹信息和DNA证据。
由于该案疑点重重,在刘志伟上诉后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,认为该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发回重审。
法院重审判决刘志伟死缓 辩护人称将继续上诉
从2016年6月17日裁定书下发至今,该案一直没有进展。今年5月,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作为久押不决案件上报广东省检察院,由省检察院督办。
2021年11月18日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做出一审判决,判决刘志伟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其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同时限制减刑。改判陈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其无期徒刑。
在重审判决书中显示,检方针对该案增加了补充指控和补充证据,补充指控和证据全部是针对陈某怂恿刘志伟杀害李某某的,包括陈某与刘志伟的通话记录和二人多次互换电话卡的证据,以及陈某与死者李某某有债务纠纷同时其经济状况不佳的杀人动机。
在重审判决书中,刘志伟进行了辩解,其称此前的有罪供述是被迫做出的,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出租车司机联系的手机号是其使用,证人对嫌疑人外貌的描述与其外表不符,在泰国曼谷期间其没有见到被害人李某某,杀死李某某的另有其人。
刘志伟辩护人提出,泰国警方的取证程序违法,泰国警方提供的部分辨认过程仅有证言,没有进行混杂辨认。监控截图过于模糊,无法鉴定,不能确认里面的人是刘志伟。缺乏现场的血迹、DNA和指纹鉴定等直接证据。
法院审理认为,公安机关对刘志伟的讯问录像完整,每次讯问时间也都在合理范围内,并给出必要的休息,刘志伟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,并经法庭质证和查证属实,可以作为定案依据。关于刘志伟辩护其杀人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,法院认为泰国警方提供的通话记录、出租车路线、入住宾馆记录、司机证言及辨认等线索和证据锁定刘志伟为唯一犯罪嫌疑人,破案经过客观自然。刘志伟有罪供述的凶器、作案手法、案件细节等于现场勘查情况相印证。刘志伟的出入境记录及相关证人证明刘志伟曾试图雇凶杀人。陈某曾供述刘志伟多次提议杀害李某某。因此,刘志伟的无罪辩解与案件证据自相矛盾。
同时,法院还认为通过技术侦查证据反映刘志伟与陈某合谋,刘志伟有较多顾虑,陈某则以贬损、示弱等方式,软硬皆施,促使刘志伟下定决心为其做事。诸多证据认定陈某与刘志伟通谋杀人并积极参与作案犯罪的事实。
其次,泰国警方没有对酒店住客进行调查走访,提供的监控视频画面要么不清晰,要么就是背影。而证人们辨认刘志伟的监控录像,是在共同观看的情况下完成的,没有将刘志伟混在其他人中进行辨认。证人们辨认的结果也无法互相印证,最明显的是有多名证人说嫌疑人是单眼皮、厚嘴唇,但刘志伟是明显的双眼皮、薄嘴唇。
再次,警方找到的凶器与尸检报告中的死者伤口不符。死者伤口很小,只有0.7-1.5厘米,而警方找到的凶器军刀,宽度至少2厘米。
除了以上三点之外,判决书中显示,泰国警方出具了案发现场检验报告及现场照片,在浴室洗手池周围、浴室门前电源开关盖周围提取血迹,死者伤口周围提取DNA样本,在房间内采集指纹和掌纹7份。
但在一份作为证据的《情况说明》中,广州警方曾要求泰方移交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指纹、血迹给侦查人员进行比对,但泰方拒绝。
江永乔律师在辩护词中提到,案卷内容显示,这些指纹信息均非死者李某某所有。因此辩护人认为,只需要将这些指纹信息与刘志伟比对,即可证明刘志伟是否为凶手,该案即可完结。而现场还发现了死者之外的血迹DNA,但泰国警方在向我国公安机关移送证据时,拒绝移送指纹信息和DNA证据。
由于该案疑点重重,在刘志伟上诉后,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,认为该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发回重审。
法院重审判决刘志伟死缓 辩护人称将继续上诉
从2016年6月17日裁定书下发至今,该案一直没有进展。今年5月,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将该案作为久押不决案件上报广东省检察院,由省检察院督办。
2021年11月18日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做出一审判决,判决刘志伟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其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同时限制减刑。改判陈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其无期徒刑。
在重审判决书中显示,检方针对该案增加了补充指控和补充证据,补充指控和证据全部是针对陈某怂恿刘志伟杀害李某某的,包括陈某与刘志伟的通话记录和二人多次互换电话卡的证据,以及陈某与死者李某某有债务纠纷同时其经济状况不佳的杀人动机。
在重审判决书中,刘志伟进行了辩解,其称此前的有罪供述是被迫做出的,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出租车司机联系的手机号是其使用,证人对嫌疑人外貌的描述与其外表不符,在泰国曼谷期间其没有见到被害人李某某,杀死李某某的另有其人。
刘志伟辩护人提出,泰国警方的取证程序违法,泰国警方提供的部分辨认过程仅有证言,没有进行混杂辨认。监控截图过于模糊,无法鉴定,不能确认里面的人是刘志伟。缺乏现场的血迹、DNA和指纹鉴定等直接证据。
法院审理认为,公安机关对刘志伟的讯问录像完整,每次讯问时间也都在合理范围内,并给出必要的休息,刘志伟的有罪供述是合法取得,并经法庭质证和查证属实,可以作为定案依据。关于刘志伟辩护其杀人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,法院认为泰国警方提供的通话记录、出租车路线、入住宾馆记录、司机证言及辨认等线索和证据锁定刘志伟为唯一犯罪嫌疑人,破案经过客观自然。刘志伟有罪供述的凶器、作案手法、案件细节等于现场勘查情况相印证。刘志伟的出入境记录及相关证人证明刘志伟曾试图雇凶杀人。陈某曾供述刘志伟多次提议杀害李某某。因此,刘志伟的无罪辩解与案件证据自相矛盾。
同时,法院还认为通过技术侦查证据反映刘志伟与陈某合谋,刘志伟有较多顾虑,陈某则以贬损、示弱等方式,软硬皆施,促使刘志伟下定决心为其做事。诸多证据认定陈某与刘志伟通谋杀人并积极参与作案犯罪的事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