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当街打死越战老兵被判死刑 究竟怎么回事?始末详情曝光
2023-03-14 来源:你乐谷
今年十月二十七日,广西玉林博白70岁的退伍对越自卫反击战老兵当街被一名年轻男子殴打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十二月二日,记者从被害老人之子李先生处得知,二日,他接到案件判决,打人者秦某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他说,每个星期天,家里的人都会来探望父亲,点上几根香,和他说话,这个星期天,家人打算将判决的结果告诉父亲,以告慰其在天之灵。“这样的结果就会被判死刑,不是死缓或无期
。据悉,案发后,打人者一方曾经联系过对方道歉,但是他们并没有接受道歉,只是告诉对方去医院支付
医药费。
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判决,玉林市检察院指控:
11月27日上午,22岁的被告人秦某水酒后在博白县城游荡,当天上午8时许,22岁的被告人秦某水在博白县城内闲逛,到博白县人才交流中心,到这里喝了一杯酒,喝了酒,喝了手机。遭到拒绝后,秦某水心生怨气,尾随李某武,突然加速冲向他,从背后将他打倒在地,并用拳头连续击打枕部,项部。几次挣扎后,李某武都被秦某水倒下,压在地面上,并被踩住或勒住脖子不能反抗,并被对方猛踩头部和项部,用拳头猛击其脸部多次,还被对方用拳头猛击其脸部多次,并被打晕。李某武受伤趴着不起,秦某水朝附近一家早餐店走去将在店里用餐的群众吓跑之后,又继续用脚猛踩李某武头部,项部。秦某水上述殴打行为致李某武头部,脸部流血,多处受伤,当场倒地不起,经送医抢救无效,2021年3月8日死亡。经过鉴定,李某武符合颅脑损伤后长期昏迷,并发肺部感染,加速了肝病进展,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致死。
据悉,本案被害人李某武1979年参加越南自卫反击战时,身负重伤,获三等功。一九八三年回到博白县人民武装部,一九八八年转工商管理局退休。这件事之后,被告人的行为引起了公愤。
检察官认为,秦某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情节严重的,证据确凿的,足够的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被告秦某水供认不讳地说,他是当地的一家房地产保安公司的保安,在喝酒之前,还因为醉倒了好几次。由于手机不见了,他向受害人借手机想打通自己的手机找寻,被拒绝后他尾随,殴打对方。对上述指控,他争辩说,他对指控受害者殴打这一罪行并不反对,并且对所指控的罪名表示反对。该人是在无意识状态下殴打被害人的,并非预谋要打被害人,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他承认自己有罪,要求法庭从轻处罚。
死者生前患有肝胆管细胞癌,但是颅脑损伤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打人者被控故意杀人罪。
司法部门对李某武的死因进行了分析
,结合病历资料和案情分析,认为李某武死亡原因符合在患有严重肝胆管细胞癌并转移的基础上,他人因打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。导致死亡的原发性暴力伤害是颅脑损伤的主要原因;肝胆管细胞癌伴肺、肾转移为辅助死因,是一种独立于主要死因之外的自然死因,它本身或单独并不足以致命,在死亡过程中或只有轻微的间接促进作用,这些因素与主要死亡原因无直接因果关系。
在被告的辩解中,法院认定,秦某水是一名成人,喝酒后虽然自控能力有所下降,但并不完全丧失对辨认能力,他因对被害人要害部位的泄愤殴打,造成被害人死亡,并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。被告和辩护人提出,秦某水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不符合查实。
十二月二日,记者从被害老人之子李先生处得知,二日,他接到案件判决,打人者秦某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他说,每个星期天,家里的人都会来探望父亲,点上几根香,和他说话,这个星期天,家人打算将判决的结果告诉父亲,以告慰其在天之灵。“这样的结果就会被判死刑,不是死缓或无期
。据悉,案发后,打人者一方曾经联系过对方道歉,但是他们并没有接受道歉,只是告诉对方去医院支付
医药费。
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判决,玉林市检察院指控:
11月27日上午,22岁的被告人秦某水酒后在博白县城游荡,当天上午8时许,22岁的被告人秦某水在博白县城内闲逛,到博白县人才交流中心,到这里喝了一杯酒,喝了酒,喝了手机。遭到拒绝后,秦某水心生怨气,尾随李某武,突然加速冲向他,从背后将他打倒在地,并用拳头连续击打枕部,项部。几次挣扎后,李某武都被秦某水倒下,压在地面上,并被踩住或勒住脖子不能反抗,并被对方猛踩头部和项部,用拳头猛击其脸部多次,还被对方用拳头猛击其脸部多次,并被打晕。李某武受伤趴着不起,秦某水朝附近一家早餐店走去将在店里用餐的群众吓跑之后,又继续用脚猛踩李某武头部,项部。秦某水上述殴打行为致李某武头部,脸部流血,多处受伤,当场倒地不起,经送医抢救无效,2021年3月8日死亡。经过鉴定,李某武符合颅脑损伤后长期昏迷,并发肺部感染,加速了肝病进展,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致死。
据悉,本案被害人李某武1979年参加越南自卫反击战时,身负重伤,获三等功。一九八三年回到博白县人民武装部,一九八八年转工商管理局退休。这件事之后,被告人的行为引起了公愤。
检察官认为,秦某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,情节严重的,证据确凿的,足够的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被告秦某水供认不讳地说,他是当地的一家房地产保安公司的保安,在喝酒之前,还因为醉倒了好几次。由于手机不见了,他向受害人借手机想打通自己的手机找寻,被拒绝后他尾随,殴打对方。对上述指控,他争辩说,他对指控受害者殴打这一罪行并不反对,并且对所指控的罪名表示反对。该人是在无意识状态下殴打被害人的,并非预谋要打被害人,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他承认自己有罪,要求法庭从轻处罚。
死者生前患有肝胆管细胞癌,但是颅脑损伤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打人者被控故意杀人罪。
司法部门对李某武的死因进行了分析
,结合病历资料和案情分析,认为李某武死亡原因符合在患有严重肝胆管细胞癌并转移的基础上,他人因打伤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。导致死亡的原发性暴力伤害是颅脑损伤的主要原因;肝胆管细胞癌伴肺、肾转移为辅助死因,是一种独立于主要死因之外的自然死因,它本身或单独并不足以致命,在死亡过程中或只有轻微的间接促进作用,这些因素与主要死亡原因无直接因果关系。
在被告的辩解中,法院认定,秦某水是一名成人,喝酒后虽然自控能力有所下降,但并不完全丧失对辨认能力,他因对被害人要害部位的泄愤殴打,造成被害人死亡,并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。被告和辩护人提出,秦某水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,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观点不符合查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