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12万卖游戏账户后找回 获刑3年半
2023-03-10 来源:你乐谷
上海,男子为还外债,将自己的游戏账号卖了12万元,用于还债。事后反悔,又花费20元,通过申诉,将账号“找回”。法院一审判决他构成盗窃罪,判刑3年半。男子不服,提起上诉,说账号不能买卖,自己只是找回自己的账号,不是盗窃。
这名男子小奇没有固定工作,也没多少钱,多年来却沉迷网络,为了玩游戏,投入了大量资金和时间。在游戏里,他等级高,装备好,属于人人羡慕的高端玩家。
后来,因为外债太多,小奇被逼无奈,一狠心,想着把游戏账号卖了算了,就打起了卖号广告。
很快,玩家小波联系了小奇,得知小奇的账号里有15套很稀缺的装备后,十分心动。经过讨价还价,小奇把账号和游戏装备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小波。
小波拿到账号后,没过两天,就发现登不上去了。他再联系小奇,却发现已经被拉黑,于是报警。
警方将小奇抓获以后,他交待,自己卖了账号以后,越想越舍不得,就花20元,在网上买了“账号被盗找回服务”,向游戏运营商申诉,谎称账号被盗,利用注册时的原始手机号和邮箱,将账号密码重置了。
法院一审判决小奇有期徒刑3年6月,并处罚金5万元。小奇不服,提起上诉。
看了这个案件,有网友提出,不是说游戏账号是游戏公司的,玩家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吗?既然这样,小奇怎么能算盗窃呢?最多属于诈骗罪。
那么,真的是这样吗?账号究竟是谁的?
游戏账号不属于一种实体财产,在现实社会中是“无形”的,不是一种物。但是,它指向游戏平台里的一组特定数据,能够被人占有、使用和控制,能够满足人的特殊需求,比如娱乐等,所以也是有价值的,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进行交易,属于虚拟财产。
基于此,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:“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。”
既然是财产,就有所有权人。
虽然在不少游戏公司的用户协议里,都会约定账号的所有权归游戏公司所有,用户只有使用权。
但不管这种约定是否有效(目前还存在争议),即便用户只有使用权,这种使用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。在服务期内,游戏公司非依约定不得封停用户账号,不得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,不得干扰用户对数据、虚拟财产的使用,所以这种使用权也是具有财产价值的,这种财产价值也应该归用户所有。
这名男子小奇没有固定工作,也没多少钱,多年来却沉迷网络,为了玩游戏,投入了大量资金和时间。在游戏里,他等级高,装备好,属于人人羡慕的高端玩家。
后来,因为外债太多,小奇被逼无奈,一狠心,想着把游戏账号卖了算了,就打起了卖号广告。
很快,玩家小波联系了小奇,得知小奇的账号里有15套很稀缺的装备后,十分心动。经过讨价还价,小奇把账号和游戏装备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小波。
小波拿到账号后,没过两天,就发现登不上去了。他再联系小奇,却发现已经被拉黑,于是报警。
警方将小奇抓获以后,他交待,自己卖了账号以后,越想越舍不得,就花20元,在网上买了“账号被盗找回服务”,向游戏运营商申诉,谎称账号被盗,利用注册时的原始手机号和邮箱,将账号密码重置了。
法院一审判决小奇有期徒刑3年6月,并处罚金5万元。小奇不服,提起上诉。
看了这个案件,有网友提出,不是说游戏账号是游戏公司的,玩家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吗?既然这样,小奇怎么能算盗窃呢?最多属于诈骗罪。
那么,真的是这样吗?账号究竟是谁的?
游戏账号不属于一种实体财产,在现实社会中是“无形”的,不是一种物。但是,它指向游戏平台里的一组特定数据,能够被人占有、使用和控制,能够满足人的特殊需求,比如娱乐等,所以也是有价值的,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进行交易,属于虚拟财产。
基于此,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:“法律对数据、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。”
既然是财产,就有所有权人。
虽然在不少游戏公司的用户协议里,都会约定账号的所有权归游戏公司所有,用户只有使用权。
但不管这种约定是否有效(目前还存在争议),即便用户只有使用权,这种使用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。在服务期内,游戏公司非依约定不得封停用户账号,不得修改或删除用户数据,不得干扰用户对数据、虚拟财产的使用,所以这种使用权也是具有财产价值的,这种财产价值也应该归用户所有。